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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女儿12年才知喜

2016-01-18 15:56:36安徽热线

   养了12年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骨肉,台湾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对女儿十分疼爱,无意问却听到妻子告诉12岁的女儿,要叫陈姓男子“爸爸“。林姓男子难过之余,愤而控告陈姓男子和妻子通奸罪。不过,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已超过追诉期限,全案只能以不起诉结案。

  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在12年前和妻子获得掌上明珠,林姓男子对女儿十分疼爱。却不料去年七月间,无意间听到妻子私下要求女儿称呼陈姓男子为“爸爸“,林姓男子才惊觉疼爱十二年的女儿,居然是小王下的种,愤而控告妻子和小王通奸罪。

  不过全案检察官在调查时发现,林姓夫妻是在九十一年间发生关系,隔年生下女儿。而且林姓男子当时在追求妻子时,就知道妻子已婚,后来还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检方指出,当地刑法通奸罪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当地刑法第80条规定,其追诉权时效为五年;修正后追诉权时效则变更为十年。检方认为,本案被告行为后法律已有变更,综合比较新旧法结果,应认修正前刑法有利于被告,故本案应适用修正前追诉权时效为五年的规定。换言之,检方认定本案追诉权时效期限,应在通奸的五年后,依法不得再行追诉,因此全案检察官最后是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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