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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慢性病糖尿病申报成功后门诊用药流程及用药范围

2021-09-29 11:16:16安徽政务网

一、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规定,在安庆市域内一级及以上承担常见慢性病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在市域外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二、根据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医保发(202109号)规定,门诊慢特病用药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7号)执行,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按照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特殊病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试行)通知 》(宜医保秘〔2021〕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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