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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身份证如何修改姓名

2021-09-09 06:18:5112345

1、姓名变更: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姓名登记后,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二)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2、身份证号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如果出生日期有误需要更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籍档案、人事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登记: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登记时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 (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无新证据证明已更正的出生日期确实存在错误的; (三)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难以确定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 更正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居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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