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流程及材料
2021-05-08 07:11:55青岛市政务网
符合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青岛公积金。需准备材料递交到青岛公积金任意管理处审核。所需材料:
一、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提取人本人填写签字、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也需签字确认);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注: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五、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需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若房屋所在地与职工及其配偶户籍地一致的职工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户籍凭证原件、婚姻关系凭证原件。若贷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要求按照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且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满六个月管理处可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确定该房屋真实性即可办理。需借款人本人签字授权公积金查询征信(注:查询征信时需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
符合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青岛公积金。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青岛公积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的,所购房屋为非再交易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职工持以上第四项中1、2项材料办理提取后,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只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需要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特别提示:职工办理青岛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持有青岛公积金联名卡或在青岛公积金备案本人一类借记卡(一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