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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员工生育第三胎期间流产的,员工是否享受产假及相应生育津贴?

2021-05-05 17:10:4212345

内容:

请问员工生育第三胎期间流产的,员工是否享受产假及相应生育津贴?

回复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欢迎您通过中国苏州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2021年3月26日上午,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致电来信人,对其咨询的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有关生育津贴问题可以具体咨询医保局。   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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