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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常州市怎么转养老

2021-01-09 15:41:57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问题案例:我老婆在四川工作过几年,单位先没给交保险,后来一次性补了五年的养老,因为户口房子都在常州,她回这边工作了,能把养老转回来吗?怎么转?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综上所述,您属于常州市户籍,目前在户籍所属地(常州)办理了参保手续,您在四川当时单位应缴未缴补缴的5年属于补缴情况,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出具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转至户籍所属地(常州)。

外地社保转入常州手续如下:

申办条件:转移人在常州市市本级已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情形: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申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需具有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户籍,不具有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户籍但已在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缴费年限满10年且不是临时账户的,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

注: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地户籍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参保的人员,建立的是临时账户。

申请材料: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转移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转移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需携带户口簿。

办理流程:转移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转移窗口申请转入;符合转入条件的,转移窗口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生成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送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转移窗口,并转出相应基金;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转移窗口接收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帐后,审核无误,记入转移人账户。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联系常州市转移科,联系电话:88123141。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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