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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江苏,但拿到了食盐批发许可证,到江苏经营还需要领证吗?

2020-12-29 13:55:13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问题案例:外省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申请经营食盐批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需要重新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外省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具体方式包括: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的分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因此,自建的分公司以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义依法合规开展跨省经营活动,不需要重新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

回复单位: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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