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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待遇问题

2020-11-26 06:19:09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问题案例:我在蓝修机器厂工作,201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1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后来,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伤残情况也发生了变化。2018年12月,我去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19年1月我被鉴定为2级伤残。那社保中心应该按照蓝修机器厂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支付给我2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哇?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咨询服务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于调整2018年度常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263号):第五条:2018年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6645元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重新鉴定等级后,一次性伤残补助不再重新计发,伤残津贴按您工伤复发前本人工资的85%计发(本人工资为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高于19935元,不低于3987元,后期如有调整的,按具体文件执行。)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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