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一般住宅小区的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
2020-12-15 11:17:30深圳政府在线
咨询内容:
您好! 想咨询的问题是:1. 有成立了业主大会且有在住建局备了案的住宅小区,其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2. 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还是属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3. 新老物业移交小区管理权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新版的物业管理条例,老物业移交管理权给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签署移交管理权书面协议,然后业主大会再移交给聘请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还是老物业可以直接与新物业进行管理权的移交及签署相关管理权移交协议而不需要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参与移交协议文件的签署确认?(哪一个流程符合法规)
回复内容:
你好!关于一般住宅小区的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的咨询件收悉。现答复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开展工作,故业主委员会作为交接工作的重要主体,应该全程参加新老物业的交接工作,有关交接资料应该在业主委员会留下交接验收的记录。
回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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