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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常州市经济补偿和领失业金的问题

2020-11-12 23:52:58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问题案例:我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一直在早华公司交失业保险交了有5年,因为单位发展前景不好,我提出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领取失业金。2019年10月,我到粤西公司上班并交了失业保险,但这个月3号粤西公司以我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和我说不支付我经济补偿,但我可以申请失业金,不仅可以领取这次的,还说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请前次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我想问问我是不是没有经济补偿?另外,我可以拿到多长时间的失业金?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106号):自2019年7月起,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1200元/月提高到1275元/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4195元提高到4533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157号): 自2018年8月1日起,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最低工资执行省定一类标准202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830元/月。

综上:1、您在新单位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应该培训或调整岗位,若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需另外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您第二次失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去办理失业金审核手续,具体由窗口审核,若您符合失业领取条件的,您缴满了5年的失业保险,可以享受10个月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核实。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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