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香港籍员工,社会保险账户怎么处理
2020-11-10 00:38:30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问题案例::这个月我们公司第一次招用香港籍管理人员,我听说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请问在哪里办理?他在香港有保险,希望单位以补贴的形式代替社保,我们怕有风险,拒绝了,他想问如果他未到退休年龄就回香港了,社会保险账户怎么处理?我们如果帮他缴纳社保,流程与别的员工一样吗?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国内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国内 (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国内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国内(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一、在国内(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国内(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服务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28号):一、确保事项取消落实到位。各地要做好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的落实工作,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服务,防止出现工作盲区。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在国内(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国内(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国内(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国内(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国内(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七条第一款: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国内(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国内(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国内(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国内(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1.2018年7月28日起,国内(大陆)用人单位招用的港澳台籍员工无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
2.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其属于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国内(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其已经在国内(大陆)参保缴费的,且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回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可以选择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等再次来国内(大陆)就业、居住时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3.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国内(大陆)居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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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