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2020-11-06 14:08:14南京市人民政府
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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