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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11-01 16:57:17苏州市人民政府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因此,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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