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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020-11-01 15:58:05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因此,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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