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落户中的稳定住所
2020-11-01 10:32:29
问题案例::前不久,市公安局四部门印发《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我们知道,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届时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居住权,算不算有合法稳定住所呢?比如经居住权登记的亲属间的居住。
解答内容::答:您好,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如有疑问,具体可电话咨询0519-81997608。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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