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020-10-31 04:24:15苏州市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