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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个人转让住房时应如何确认购房时间?

2020-10-31 02:55:27苏州市人民政府

 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个人转让住房时应如何确认购房时间?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转让住房时购房时间的确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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