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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2020-10-31 02:25:51苏州市人民政府

 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的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法规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因此,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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