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资讯

24H

频道

苏州市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10-31 01:41:27苏州市人民政府

 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佣金,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23331231
热点推荐
456445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