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2020-10-30 17:33:03苏州市人民政府
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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