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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2020-10-30 16:48:39苏州市人民政府

 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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