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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二手房交易过户登记要提供物业费缴纳发票有法律依据么?

2020-10-28 18:09:29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手房交易过户登记要提供物业费缴纳发票有法律依据么?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4版)》和《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版)》启用中相关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物[2014]19号)要求:“存量房网签管理机构在受理网签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的完整性。”其中存量房买卖合同附件三需提供物业结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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