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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离职离服务期结束时间尚远是否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

2020-10-28 09:14:23苏州市人民政府

 问:我于2013年3月份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参加了单位安排的专项培训,培训结束后单位又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双方在协议中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各项违约金额共计5000元。今年到目前为止单位未支付我1-2月份的工资,问了单位原因,说单位效益不好要迟些时候发放,而且我还了解到单位从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最近我考虑离职,但我离服务期结束时间尚远,请问我是否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您继续关注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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