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员工患病,医疗期怎么判定?
2020-10-28 07:28:56苏州市人民政府
员工患病,医疗期怎么判定?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病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如有前述病症,无论工作年限,均应给予24个月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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