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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未上班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2020-10-28 07:17:50苏州市人民政府

 工伤未上班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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