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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人才引进疑问

2020-10-27 22:52:47苏州市人民政府

 人才引进疑问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2.人才引进落户手续由各地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经办,具体经办手续建议咨询用人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

苏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5815515;

园区人才中心:66605852;

新区人才中心:68257969;

相城人才中心:67591902;

吴中人才中心:6605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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