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班及加班费问题
2020-10-27 21:57:17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班及加班费问题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单位需要职工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不能强制,且加班时数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如是工作日加班加点,不可调休,应计发加班待遇。
三、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四、用人单位是否申请了特殊工作制的,可在劳动监察部门核实。
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您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