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准
2020-10-27 16:35:23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准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的确不是按照职工受伤时的实际工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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