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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所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2020-10-27 15:06:35苏州市人民政府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所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那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和停工留薪期满死亡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不同?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不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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