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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企业存在承包经营的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2020-10-27 14:11:05苏州市人民政府

 企业存在承包经营的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答承包经营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内包关系),也可以是外部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或企业法人(外包关系)。如果是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那么职工的劳动关系仍在本企业,由本企业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是外部承包,那么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就决定着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外包关系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转发包关系),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虽然劳动者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形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最初的劳动者负责,到雇主过失赔偿原则,到雇主无过失赔偿原则的演变,确定了谁用人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所以明确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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