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020-10-27 10:20:27苏州市人民政府
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案情】
2020年1月7日,王某通过面试被张家港某公司录取,当日即开始上班,一直正常工作至1月19日后回外省过年。公司原计划2月1日正式开工,但后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及时复工。3月初王某从外省返岗,并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焦点】
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结论】
不需要。该公司未及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受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法律性质为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具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不符合“故意不签订”这一主观要件。
疫情防控期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再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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