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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哪些?

2020-10-27 09:52:42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哪些?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答:(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发文单位: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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