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低保办理中家庭成员的界定
2020-10-12 13:26:31安徽政务网
咨询内容:
已婚并迁出户口的女儿和女婿算是家庭成员吗?
村委会提供的低保申请材料中还需要提供女婿的收入证明是否合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已婚未迁出户口且不是长期共同生活的女儿是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还是赡养费?赡养费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
1、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七点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如有不清楚,可联系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3715021。
处理单位:蚌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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