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这些地方拟征收!有你家吗?
2020-06-24 22:25:06综合
近几年
亳州的发展越来越好
各种城市建设
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朋友们
你们是不是也想问
我家土地什么时候被征收?
什么时候拆迁啊?
亳州这些土地要被征收
赶紧来看看
都是哪里?
亳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亳政秘函〔2020〕5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亳州市2019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280号),转用并征收亳州高新区第六社区管理中心外环新村和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江宁社区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具体四至范围见用地范围图。二、征地面积征地总面积为5.1332公顷(计76.998亩)。其中:外环新村土地2.9782公顷(计44.673亩),江宁社区土地2.155公顷(计32.325亩)。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农用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41800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规定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执行。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亳州高新区第六社区管理中心外环新村和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江宁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特此公告。2020年6月16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引江济淮工程(亳州市段)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亳政秘函〔2020〕5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引江济淮工程(亳州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92号)和《关于引江济淮工程(亳州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156号),转用并征收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龙扬镇、淝河镇、双沟镇、十河镇、赵桥乡和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二社区管理中心世纪花园社区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见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面积
征地总面积为333.4889公顷(计5002.3335亩)。其中:古城镇土地0.3519公顷(计5.2785亩);龙扬镇土地52.4144公顷(计786.216亩);淝河镇土地41.6984公顷(计625.476亩);双沟镇土地34.4961公顷(计517.4415亩);十河镇土地118.3148公顷(计1774.722亩);赵桥乡土地56.0211公顷(计840.3165亩);世纪花园社区土地30.1922公顷(计452.883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农用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规定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乡镇政府和社区管理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6日
亳州市2020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亳政秘函〔2020〕52号因城市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亳州市2020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一)亳州市储备地块C—89—4。(二)亳州市储备地块C—90—5。(三)亳州市储备地块C—96—5。(四)亳州市储备地块C—82—4。(五)亳州市储备地块LFGY091。(六)亳州市储备地块A—56—3。(七)亳州市储备地块D—107—3。(八)亳州市储备地块LFGY101。(九)亳州市储备地块D—159—3。(十)亳州市储备地块D—160—5。(十一)亳州市储备地块D—161—3。(十二)亳州市储备地块D—163—3。(十三)亳州市储备地块D—164—3。(十四)亳州市储备地块GYMQ857。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该批次征地位于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社区管理中心张良社区和第四社区管理中心百合社区、老君社区、酒城社区、文苑社区。三、四至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及用途拟征收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社区管理中心张良社区土地7.2068公顷(计108.102亩);第四社区管理中心百合社区土地1.2034公顷(计18.051亩);老君社区土地1.4984公顷(计22.476亩);酒城社区土地2.1523公顷(计32.2845亩);文苑社区土地0.2701公顷(计4.0515亩),用于城市成片开发建设。各村组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各种农作物,违反规定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2日
你家在这些范围内吗?
你希望这些地方
变成什么样?
一起期待吧
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