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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多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2020-05-30 07:12:55安徽365热线

安庆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46号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6号、43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村、大桥街道办事处九塘村境内,拟征收集体土地7.063公顷,其中农用地6.8036公顷(耕地6.4271公顷)、建设用地0.259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白泽湖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九塘村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三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凤凰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2.0612公顷,其中农用地6.2384公顷(耕地3.0401公顷),建设用地5.822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两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山口乡联胜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6.9810公顷,其中农用地6.7348公顷(耕地1.0966公顷)、建设用地0.2462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山口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2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太平村、九塘村境内,拟征收集体土地14.9232公顷,其中农用地12.3931公顷(耕地11.2176公顷),建设用地2.2124公顷,未利用地0.3177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境内,拟征收集体土地1.314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8公顷(耕地1.2388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大龙山镇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十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总铺居委会、桃元村、永安村、中心居委会,大桥街道办事处象山村、眉山村、吴祥村、九塘村、叶祠村,白泽湖乡独秀村、白泽社区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3.9037公顷,其中农用地6.9372公顷(耕地5.4028公顷),建设用地15.8511公顷,未利用地1.115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大龙山镇、白泽湖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7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两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三义村、太平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2.9422公顷,其中农用地17.4632公顷(耕地15.7545公顷)、建设用地5.1895公顷、未利用地0.2895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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