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5-12 12:16:46安徽365热线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41号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城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十四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秦潭村、段山村、马窝村,龙狮桥乡余桥村,长风乡新义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5.7286公顷,其中农用地2.1788公顷(耕地2.0679公顷)、建设用地13.5498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征收龙狮桥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08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540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江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江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江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交通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两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山口乡百子山村、山口镇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46.8559公顷,其中农用地35.0762公顷(耕地14.0728公顷)、建设用地4.6808公顷、未利用地7.0989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山口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2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两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十里铺乡凤凰村、袁柏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0.162公顷,其中农用地5.9258公顷(耕地2.9607公顷)、建设用地4.2362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象山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33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43公顷(耕地0.334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安原社区、南埂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2.9976公顷,其中农用地12.7931公顷(耕地12.03公顷)、建设用地0.204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海口镇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2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
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7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二十七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村、老峰村、金星村、山湖村,长风乡元桥村、营盘村、长风村、柘山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7.3928公顷,其中农用地18.562公顷(耕地14.8114公顷)、建设用地8.8308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第8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茅岭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9675公顷,其中农用地0.967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9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47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第9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78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785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