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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

2020-01-14 09:37:35安徽热线

《安庆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居住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办理分户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分户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分户登记申报材料〕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户主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本细则第七条);

(三)人民法院对户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户内成员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的,提供分家协议及村(居)委会证明;其他进行合法分割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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