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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心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财政补助方案

2019-08-08 04:55:25安徽热线

为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更好地促进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竞买土地,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投资办学协议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2017年9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按本方案执行。

二,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高中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办学标准、类别、规模,按照6480—36000元/生的标准(详见下表)进行补助。一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段的新办民办学校,其补助金额按照最高学段补助标准计算。

学校类别资助标准(元/生)

普通高等学校36000

高中(中职学校)14260

初中10800

小学9500

幼儿园6480

三,资金发放程序

(一)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给项目投资方,同时将60%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共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财政补助资金给项目投资方。

(二)共管账户由载体单位、项目投资方、施工方在指定银行设立,共同监管第二次拨付的60%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应依据工程开工面积、建设进度同比例拨付。载体单位要监督投资方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或未通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不再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五,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按购买土地承载学生数进行测算。

六,执行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日。此前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政补助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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