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2019-07-15 21:12:58安徽热线
刚刚,安庆市人民政府印发
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
确认办法的通知
一起来看看吧
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复核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庆市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高征迁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 征迁补偿费用实行市对区总包干。
第三条 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组长的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小组(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小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工作。市复核确认小组组成实行“4+1+X”模式,其中,“4”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土地收储中心等四个成员单位的固定首席代表(须经所在部门授权);“1”指项目业主单位代表;“X”指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单位的代表。市复核确认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办,承担市复核确认小组日常工作。
市复核确认小组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属性进行认定,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图(或规划红线图),对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办负责复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进行测算复核、外业核查等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应当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应当安置人口的认定,按《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被征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的房屋等认定,参与外业核查。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地块征地准备金的筹集,参与涉及到收储地块的外业核查。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证载房屋和土地的面积、用途认定。
第四条 市民政局配合项目单位做好迁坟安置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并负责与征地项目有关的公益性坟墓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工程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用地报批、征收等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用地范围和土地分类,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报批资金,委托制作报批资料,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二)组织辖区政府就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实施时间、还建安置方式等事项会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将征收任务报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土地征收交接手续,并将用地移交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等。
第六条 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收集被征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性质、用途、面积和应当安置人口等资料,逐户填制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含房屋平面示意图),并按村组、街巷、单位造册与汇总。
应当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时间为基准日。
涉及企事业单位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需要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从市征迁评估机构名录库中按相关规定选取。
第七条 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对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认证后,一次性持以下资料,向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进行房屋征收复核确认(申报时间:国有土地项目为房屋拆除前,集体土地项目为二榜公示后):
(一)征收国有土地提交的资料:1.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或相关批准文件);3.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4.征收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占地面积汇总表;5.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房屋征收决定书;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经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5.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资料;6.房屋评估报告书;7.房屋权证等相关房屋证明资料;8.逐户补偿情况与汇总资料;9.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三)征收集体土地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市重大办或市棚改指挥部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土地分类面积表(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整理中心出具或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出具但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信息中心核实,宅基地面积按有关规定核算),凡地类与现场不一致的以现场核实为准, 但需相关部门出具说明;4.逐户土地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 5.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市重大办或市棚改指挥部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逐户人口认定表:5.逐户房屋征收需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及相关认可证明资料;6.房屋合法性材料;7.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第八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住宅按20%的户数比例对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违法建设、是否在征迁范围及应当安置人口等情况予以抽查,非住宅按100%比例核查,并向辖区政府(管委会)反馈抽查和核查结果。
抽查结束后,由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对抽查情况进行会审,并按抽查核定的差错率核减、调整申报的房屋总面积、各类相关面积、应当安置人口和征迁包干费用,会签项目征迁包干费用确认表(经通知, 市复核确认小组成员单位缺席会议的,视同对复核事项予以确认)。
辖区政府(管委会)一次性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管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原申报资料予以退回。
第九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对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负责,其会签的项目包干费用确认表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及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市对区(管委会)结算包干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市对区(管委会)的征收补偿总包干费用,按下列标准结算:
(一)按政策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市承担还建房建设的,复核确认时不结算房屋补偿费;由区(管委会)承担还建房建设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货币补偿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管委会)包干。
(二)按政策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用。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需追加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经各区(管委会)认证并经市复核确认办审核后,由各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
(四)搬迁奖励费:征迁启动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的时间起算(国有土地项目以房屋征收决定书、集体土地项目以征地方案公告公布的征收期限开始之日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明确的时间为准),在6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并交付全部房屋的,住房按照补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按60天计算),计算搬迁奖励费。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非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搬迁奖励费按上述办法结算;补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其超出部分的搬迁奖励费按上述标准10%结算。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费:水电设施及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等迁移安装费用和房屋装潢补偿费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结算。
(六)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的9%结算。地上确有特殊附属物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依据并经复核小组现场核实后,根据实际提高补偿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
(七)各类杆管线迁移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迁坟补偿费用:属有主坟的,单棺补偿400元,多棺补偿600元;无主坟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迁处置。
(九)房屋机械拆除费用:按房屋拆除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十)评估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包干,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十一)市级媒体公示费用:按公示版面计算,每整版1万元包干。
(十二)不可预见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结算。
(十三)房屋拆迁渣土清运及扬尘防治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十四)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委会的土地与房屋征迁安置及认证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结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1.5%结算。
(十五)集体沿街底层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包干奖励费用:参照5年租金标准测算,一次性给予包干奖励费用(附件二)。
第十一条 市复核确认和测算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0.5%结算, 该费用由资金拨付单位拨付市复核确认办。
第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房屋, 鉴于其房屋的建设与管理是按照集体土地村民建房模式进行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环境,对该类房屋征收补偿的包干费用结算,按照《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征迁资金拨付由市复核确认办审核。项目启动后,可按认证的货币化补偿费20%预付征迁资金,后期按进度据实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拨付。市征迁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征迁资金,具体拨付事宜按照市区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凡重点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中需要研究明确的事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完成征迁任务,依法妥善安置被征迁人。对成绩突出、及时搬迁交地、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故、信访问题和影响稳定问题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迁审核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对按20%抽查的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复核。对100%复核的项目,可分批由各区(管委会)出具认证报告,市复核确认办原则上不超过3次出具复核报告。凡在同一个项目需增补复核的,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才能进行增补复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证复核的土地与房屋征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1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
人口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人口的认证工作,根据《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宜政发〔2018〕17号)、《安庆市市区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复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证的基本要求是确认安置人口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确实具有证明效力。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 按照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征收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具体组织事宜。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与安置人口认证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逐户核实后填写《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调查核实的人员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应当安置人口。
(三)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户口认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安置人口的信息录入系统中。重点审查申报人口是否为符合政策依据规定的应当安置人口;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人口认证是否符合层级审核程序规定。书面审核后按层级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户口认证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及时通知申报部门及时补正和完善。
1.公安派出所负责安置人口的初审工作。核查安置人口户籍信息以及户口迁移情况;安置人口确认后公安派出所所长和经办民警分别在《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比对,并将安置人口录入上传到《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避免重复认证。
2.区公安分局对申报的安置认证人口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审核并提出确认意见。
3.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复核确认办抽查、转交的安置人口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条 调取收集材料要求:
证明材料一般由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调取收集核查,情况复杂或有疑问的应组织调查,必要时由所在区组织调查收集核查。被拆迁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签名或捺印确认。
证明材料必须与客观实际相一致,证明内容意思表达明确,客观真实。
证明材料来源正当,所需提供的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收集人在证明材料上注明材料来源及收到时间,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般由提供单位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收集证照复印件时要核对审查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需要提交的认证资料:
《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等市政府、有关指挥部、市重大办相关批准文件;
房屋合法性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原始土地、建房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合法的两级证明)以及摸底登记表;
安置人口的户籍信息。
根据不同认证情形,还需提交的资料:
1.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书;区级计生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等证件;
2.县级民政部门核查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达龄未婚等)、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鳏寡证明;
3.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住宅的相关手续,或区级政府确认住宅合法证明;
4.现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军务部门提供的四级以下士官(含四级)证明及士官证复印件等;
5.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中高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以上培养资格的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及相关学籍资料;
6.拆迁地户籍注销原始资料;户口迁移轨迹相关资料;
7.现服刑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服刑人员证明;
8.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在编的身份证明或人事档案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招工证明(招工表)等;
9.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必要时提供产权登记原始材料复印件)、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补贴证明;
10.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常住证明;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佐证材料;
12.能够确认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含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等;
13.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有无宅基地的证明;是否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根据需要提供安置协议);
14.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婚后未生育证明、符合办理独生子女条件未办理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15.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因故失去子女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16.相关房屋财产分割资料,包括法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或确认的裁定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财产分割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17.相关调查报告;
18.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安庆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安庆市市区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复核确认办法》同步执行。
附件2
集体土地沿街底层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
包干奖励费用表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