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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018-11-10 19:47:47安徽热线

为加强西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西安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西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国内区;

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阎良中心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附图1和附图2。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4《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若设置其它车型的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须按表2所列的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车停车位数。微型车泊位数占配建总泊位数(不含特殊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

2.5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标准。

2.6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符合标准,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数量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

2.8商品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及商务办公类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临时使用,访客车位应集中设置,且有明显标识。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应超过30%;商业、办公、医疗类项目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建设规划已通过审批的轨道交通线路,站点控制线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办公和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按下表进行浮动。

2.13配建有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且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规模满足《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规定的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位数不小于25辆(每个自行车位按1.5平米计),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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