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2018-11-08 17:05:17安徽热线
根据《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制定本细则。
一、 定义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是指每月给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二、 补贴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
三、 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 申请程序和补贴发放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区县民政局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县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县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福利机构要按照《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死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五、补贴内容、发放途径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内容
1.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各区县可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区公示。
2.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可依据《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别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发放途径和方式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时间从老年人递交申请审核合格公示期满当月开始起算。
补贴资金由区县民政局申请,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结束后据实结算发放。对民政局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六、资金配套与管理
(一)资金配套困难老年人补贴由省、市、县区三级担,其中省市资助70%,县区配套30%。
(二)资金监管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养老评估及方式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县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建相应的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组织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社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县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补贴对象的评估和复核等工作。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一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 ,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期满后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