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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将名人明星姓名注册为商标

2017-01-12 18:49:55安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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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于有商家为“搭便车“,将名人、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包括“篮球之神“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007“、“哈利波特“等,该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对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均属“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早前的米高佐敦商标争议纠纷就是典型案例。对于该领域纠纷,是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若当事人控诉有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而相关的公众普遍认为该商标标志就是指代了申诉人、容易认为该商标的商品是经过申诉人许可、或与该申诉人存在特定联系,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申诉人的姓名权。

而“007“、“功夫熊猫“等中外影视作品形象深入人心,有商家就打起如意算盘将之注册为商标,《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着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若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权利人若以此提出侵权起诉,法院予以支持。不过不能“一刀切“,应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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