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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

2019-06-08 00:00:18安徽热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现就降低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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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规定,因增值税率降低到13%,三峡水电和秦山核电二期1-2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227元(含税)、0.3998元(含税),实际落地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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