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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哪五处地块被被征收?有哪些补偿政策

2019-05-31 16:37:08安徽热线

铜陵市2018年第9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铜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938号)批准,需征收郊区大通镇民福社区、新一村、澜溪社区和光荣村共17.4571公顷集体土地。为保证铜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等规定,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郊区人民政府拟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三个地块,其中:

地块一位于大通镇民福社区境内,东至铜都大道,南至郊区政府,西至郊区法院后,北至民主经济合作社红梅组。

地块二位于大通镇民福社区、新一村、澜溪社区和光荣村境内,东至民主经济合作社红梅组,南至光荣经济合作社菜冲组,西至强生制衣厂,北至新一村毕冲组。

地块三位于大通镇澜溪社区境内,东至强生制衣厂,南至大通农贸市场,西至大通镇政府,北至大通镇小农场。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

(二)安置方式:

由郊区人民政府统一拆迁安置。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增购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70%计价。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征收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53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支付价款。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3)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民福家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其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85%计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发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装潢的,对其残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标准按铜政〔2017〕32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五、拆迁过渡办法及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月·人。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平方米结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铜陵市2018年第15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铜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1093号)批准,需征收郊区桥南办事处周冲社区、大通镇民主村和新一村共2.4062公顷集体土地。为保证铜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等规定,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郊区人民政府拟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两个地块,其中:

地块一位于大通镇民主村和新一村境内,东至民主村红旗组,南至五里亭路,西至新一村毕冲组,北至新一村毕冲组;

地块二位于桥南办事处周冲社区境内,东至下富强村,南至隆门路,西至下富强村,北至上富强村。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

(二)安置方式:

由郊区人民政府统一拆迁安置。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增购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70%计价。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征收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53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支付价款。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3)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桥南办事处周冲社区被征收人安置在白鹤家园,大通镇民主村和新一村被征收人安置在民福家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其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85%计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发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装潢的,对其残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标准按铜政〔2017〕32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五、拆迁过渡办法及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月·人。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平方米结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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