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公布
2019-05-16 14:34:46安徽热线
近日,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9年第八、十、十二批次
及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铜陵市段)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究竟征收了哪些地方,
有没有你家呢?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铜陵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市郊区大通镇金华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铜陵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四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天店路,南至严冲村民组农田,西至油榨村民组山场,北至小院村民组农田;
地块二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南山村民组山场,南至南山村道路,西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
地块三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南至新建村民组道路,西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
地块四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西至小郎村,北至南山村民组村庄道路。
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大通镇金华村1.6003公顷,其中:农用地:1.5825公顷;建设用地:0.0178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确定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农作物1600元/亩、鱼塘1800元/亩、林地1500元/亩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办理。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9年5月10日
铜陵市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市郊区老洲镇沙池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铜陵市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东至老洲镇政府综合楼,南至沙池河大埂,西至沙池村农田,北至沙池村农田。
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郊区老洲镇沙池村1.1104公顷,其中:农用地:1.1104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确定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房前屋后的附着物按每人1400元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农作物1600元/亩、鱼塘1800元/亩、林地1500元/亩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办理。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9年5月10日
铜陵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市郊区周潭镇澄英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铜陵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东至周六三房屋,南至周兆五房屋,西至村庄空地,北至沙合铜公路。
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郊区周潭镇澄英村0.204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043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确定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房前屋后的附着物按每人1400元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农作物1600元/亩、鱼塘1800元/亩、林地1500元/亩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办理。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9年5月10日
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铜陵市段)建设用地(铜陵市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铜陵市段)建设用地(铜陵市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东至红旗、跃进村民组骆驼山,南至马鞍社区胡屋,西至高峰村民组宏洼山,北至高峰村民组村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1.8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2293公顷;未利用地:0.5871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房前屋后的附着物按每人1400元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农作物1600元/亩、鱼塘1800元/亩、林地1500元/亩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办理。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