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凤阳县淮河行蓄洪区安置补偿方案出炉!
2019-05-12 23:07:57安徽热线
凤阳县淮河行蓄洪区
安全建设安置补偿方案
为保证凤阳县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顺利实施,规范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补偿工作,实现两年内完成低洼地区居住人口迁建至安全区域的目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方案》,参照正在实施的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补偿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区域
凤阳县淮河行蓄洪区安置区域涉及凤阳县黄湾乡、枣巷镇保庄圩外和板桥镇、大溪河镇、小溪河镇花园湖行洪区高程在20.5米以下的不安全人口。
二、安置类型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三年(2019-2021年)分类推进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15号)要求,计划采用以下三种安置类型进行安置。
一是集中迁入黄枣保庄圩安置。黄枣保庄圩是近年实施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中,按照高标准新建成的保庄圩,共占地30.5平方公里,规划保护4.7万人。此次花园湖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拟将黄湾乡和枣巷镇行洪水位线下的不安全区域的居民搬迁安置于黄枣保庄圩内的黄湾安置区和枣巷安置区。
二是直接建房外迁于安全区域。计划将板桥镇、大溪河镇、小溪河镇的行洪水位线下的不安全区域的居民采取直接建房外迁方式安置于小溪河镇钟庄安置区、金庄安置区、齐郢安置区,枣巷镇牌坊安置区,大溪河镇北苑小区和板桥镇中心小区、山许小区。
三是采取工程措施就地保护安置。原20.0米行洪水位高程以上大溪河镇马山村、板桥镇桥西村和板桥社区安置的居民,采取工程措施就地保护安置。
三、安置方式
(一)居民安置区规划选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发改、交通、水务、供电、通信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安置区的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完成居民安置区规划、设计、建设全过程,并严格监督工程建设质量。
(三)居民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形式,其中分散安置主要是指外出购房和跟随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选择分散安置的居民户,给予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以上两种安置方式由居民自愿选择,每户只允许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统一规划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和被搬迁居民签订安置方式协议。
(四)规划的安置区居民集中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群众意愿可选择代建和自建两种建设方式。代建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按民主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代建单位统一建设,建设过程由居民建房理事会全程监管。自建是指由居民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但不得违反安置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统一的房型设计。
(五)集中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需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建设资金由县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领导小组按居民户数、人口进行分配,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六)安置区文化、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和交通、供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补偿范围
本次补偿范围是指采用集中迁入黄枣保庄圩安置和直接建房外迁于安全区域的迁建居民的房屋和主要附属物。采取工程措施就地保护安置的因不涉及房屋的拆除,不予补偿。
补偿范围内迁建居民为建档立卡未脱贫的贫困户,可由县扶贫办按照《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三年(2019-2021年)分类推进方案》(皖政办秘〔2019〕15号)等政策制订相应的补助措施。
五、补偿依据
(一)安徽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公布安微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2〕98号)。
(二)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凤政〔2014〕90号)
六、补偿标准
(点击查看大图)
说明:(一)房屋项目名称解释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筑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砖、板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房屋;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
砖瓦结构:砖瓦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砖或石质墙身,跨度低于10米的钢结构厂房参照执行);
土木结构: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房屋;
杂房:拖檐房、小偏房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米的附属房屋。
迁建居民的集镇临街房屋,其中的一楼面积部分的可在同等级其他房屋补偿费用基础上上浮20%。
(二)表中缺项的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在清点丈量后参照相关规定,经县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房屋的丈量清点和审核认证工作由迁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丈量清点及审核认证实行谁入户、谁丈量、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七、补偿办法
(一)签订协议。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过认证的房屋和主要附属物实物量,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搬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搬迁户、乡镇人民政府、县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一份。
(二)补偿款发放。补偿款应分乡镇、行政村(社区)、单位列表汇总,报送县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领导小组财务后勤组申请拨付后,由各乡镇财政所打卡或转账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需要集中安置的搬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暂存公共账户,待确定代建单位后,打入代建单位账户作为建房款,安置搬迁入住后多退少补。
(四)分散安置或外出购房的搬迁户,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可按应安置的户籍人口每人0.5万元、每户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予以宅基地退出奖励;签订协议后发放奖励补偿和房屋及主要附属物补偿款的50%,剩余50%在房屋及主要附属物拆除后一个月内发放完毕。
八、需安置居民身份认定
需安置居民身份认定由各乡镇负责,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一)下列人员应认定为需安置居民:
2018年5月1日前,在我县黄湾乡、枣巷镇保庄圩外和板桥镇、大溪河镇、小溪河镇花园湖周边区域,高程在20.5米以下低洼地有居住房屋的常住户籍居民;临时在外的人口,包括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在校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合同制工人,服刑、劳教人员;2019年1月1日前合法婚嫁、出生(计划外生育人口必须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收养人员;合法婚嫁随迁的直系亲属,并于2019年1月1日前办理合法户籍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认定为需要安置的居民:
户口弄虚作假的;非法婚嫁人口,非法收、捡养人口;在低洼地内临时租居房屋的人口;已经死亡的人口;空挂户人口;2018年5月1日后,迁入的人口;2018年5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享受原行洪区、沿淮低洼地移民建房政策的人口。
2019年1月1日后,无合理、正当理由分户的人口。
九、工作流程
(一)制定细则。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按时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二)广泛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居民迁建安置政策的宣传。
(三)征求意见。要充分征求群众和基层干部意见,做好安置区勘察和规划设计工作;成立居民建房理事会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安置区建设各项工作。
(四)组织实施。按本方案和各乡镇制定的居民安置实施细则,全面启动安置区建设,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安置区规划、选房、建设、验收等各项工作。
(五)搬迁入住。居民集中安置区各项建设工作完成后,由县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居民建房理事会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组织群众搬迁入住。
居民自建房屋质量标准由居民户自己掌控、自行验收、自己负责。
(六)房屋拆除。低洼地旧房和主要附属物,在居民入住新居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无条件清理拆除完毕。
(七)时间要求。2019年5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搬迁计划的房屋和主要附属物丈量清点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第一次搬迁补偿款发放。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搬迁计划的房屋和主要附属物丈量清点工作;2020年5月底,完成全部搬迁补偿款第一次发放工作。
十、搬迁和复耕
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内搬迁和房屋及主要附属物拆除后的复耕工作,县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