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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罚5-25元……阜阳立法维护市容,喊你提意见!

2018-05-25 22:14:44安徽热线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下面,小编开始划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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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墙、外走廊和屋顶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在主次干道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遮阳篷(网),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城市雕塑、行道树、杆线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6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市容科。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电 话(传真):0558-2251109

电子邮箱:fysrk666@163.com

通讯地址:阜阳市颍河西路181号气运大厦四楼市容科(邮编:2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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