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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公积金!否则后果很严重!

2018-03-28 15:48:21安徽热线

小伙伴们注意

关于住房公积金

又有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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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解决用工单位借各种理由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其中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

《意见》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据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完善原劳动合同文本,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正式写入新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时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同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意见》明确,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意见》强调,对本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全市公积金缴存单位2400余家,缴存职工近13万人。《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发挥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积极作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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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也能缴纳住房公积金

一、我市范围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单位职工对待。进城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坚持自己缴存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适用本办法规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就业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户口本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4)本市就业证明(缴纳1年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劳动劳务合同及近1年的工资卡折流水记录);

(5)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城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没有核定纳税收入的,按照不低于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不低于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核定。缴存比例为16%~24%。同时执行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保底、封顶政策规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月缴存额保持不变。每年的7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申请。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缴纳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缴存专户,并向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缴存凭证。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就业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开立账户的,应在3个月内开设新账户,将原账户资金转移到新账户中,并注销原账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第7个月起,贷款利率上浮50%,或改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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