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调整
2017-12-21 08:59:50安徽热线
关于对《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注:第一至三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1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个人最高报销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城镇参保职工个人最高报销限额从每人每年28万元提高到36万元。城镇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赔付标准为:6.5—10(含10)万元按90%赔付;10—36(含36)万元按95%赔付。
将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由基金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城镇参保职工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
2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3.5万元,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赔付标准为:3.5—10(含10)万元按80%赔付;10—20(含20)万元按85%赔付。将城镇居民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
3
特殊罕见疾病的门诊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政策进行报销
五种特殊罕见病例即:幼年型特发关节炎、白塞病、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其中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15000元以上、且治疗本疾病的,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注:第四至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4
适当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家庭共享
为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就医购药作用,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方式支付。
5
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参保职工医保住院首次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城镇参保居民医保住院首次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6
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将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纳入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执行。
1.城镇职工医保
(1)在职人员:在市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1%、89%、87%。
(2)退休人员:在市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3%、91%、89%。
2.城镇居民医保
在市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
7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限额和报销比例
(一)按实际城镇参保居民人数(不含在校大学生),以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单独列帐,居民个人不另缴费。(二)城镇参保居民所选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普通门诊,其费用每次统筹基金按60%给予报销,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36元(同一天只限一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普通门诊报销费用由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即时与就诊病人结算。
8
明确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市内急诊门诊抢救72小时无效死亡报销规定
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在市内急诊门诊抢救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由医保中心按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四至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针对上述几点
如果您有意见也可以参与哦
具体方式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4日。二、修改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人社局医保科,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554-6884066 邮 箱:ybkwhb368@163.com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社保大楼四楼医疗保险科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