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出台《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26 15:42:0612345
为加强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近日,阜阳市出台了《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新建住宅物业质保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行为。
《办法(试行)》所称新建住宅物业是指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物业质保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关于物业工程保修义务的约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作为物业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综合查验备案时,应当向市物业资金办交存物业质保金,物业质保金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决算价)3%的比例交存。分期申请综合查验的,可以按照占全部开发建设物业工程总面积的比例分期交存物业质保金。
据了解,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物业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物业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报修人)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报修。开发建设单位接到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及时修复。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报修人可向市住建部门投诉,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出具排除其责任的检测报告且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报修人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使用物业质保金。
《办法(试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评内容,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报修人在申请使用物业工程质保金时,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销售的住宅小区外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所辖县市可参照执行。